職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
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要求的職工應當工作的時間,以及在工作時間前后所做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據的時間
“工作場所”
既應包括本單位內的工作場所,也應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場所。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有兩層含義:
一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二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傷害。
工傷認定由誰申請?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遵循雇主責任原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
申報時間限定為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日內。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
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受傷職工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難以親自辦理時,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