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均不超30人能否各自免征殘保金?

2024-09-30

殘疾人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根據《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在企業所得稅上,以法人單位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總分支機構應當進行匯總申報,相應人員也是以總分支機構匯總填報。那么總公司人數25人,分公司10人的情況下能否分別申報殘保金享受免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九條規定,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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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殘保金的征收,是屬地管理的,沒有規定或要求必須總分公司需要匯總繳納。


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比較特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分支機構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即是否可以獨立的以用人單位的名義招用勞動者,是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


國務院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規定:“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由此可見,殘疾人保障金是以工商登記注冊或者登記證書作為“用人單位”的繳費主體,而不是“法人單位”作為繳費主體,在職職工總數是否超過30人應當是以“用人單位”為單位進行界定,而不是以“法人單位”界定,總、分支機構是分別作為“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的征收上,分別是以總、分公司作為繳費的主體,總、分公司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均可以免征殘保金。


雖然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根據總分支機構匯總填報的在職職工人數已超過了30人,但并不影響“用人單位”享受免征殘保金優惠政策